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
1、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3)出资方式
(4)出资期限
(5)出资转让
2、不同点
(1)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100%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4)收益分配
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
(5)投资回收
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合营企业:一般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合作企业: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合作企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营企业:4年
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相同事项: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合作企业增加的事项:
①变更组织形式
②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③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辅助讲解: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P167】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P168)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