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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6)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3、出资方式(P172)

  (1)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任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例题1】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004年)

  【答案】√

  【例题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007年)

  【答案】×

  4、清算(174)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答案】ABD

  【例题2】某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是( )。(2007年)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C、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D、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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