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276)

  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

  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1、票据的伪造(P277)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P283】

  (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2)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P288】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例题1】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例题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例题4】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