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押(★★)
1、动产质押(P244)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解释1】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解释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未设立。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相关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质押(P246)
(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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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解释】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解释】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相关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相关链接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判断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1)选项D: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C: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B、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时设立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选项B: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3)选项C: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选项D: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