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五、留置(★★)(P246-247)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留置权问题,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95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仓储合同也可以适用留置权。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行纪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答案】ABC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除外。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题·判断题】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2009年)

  【答案】×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