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地位不同,所能够从事的行为也不同,行为性质并非同一,因此,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制订游戏规则的是高层次行为,执行的是基础性行为)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要实现其调控和规制的目标,就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来展开调制行为,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了高层次性。
【例题·单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产生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B.国债的发行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是高层次的行为
C.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税收调控行为是高层次的
D.货币的发行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是高层次的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
【例题·分析题】有人认为,经济法领域的许多基础性的行为其实早已存在,如财政收支、税收的征收、货币的发放与回收、市场交易行为,等等,只不过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出现和独立存在,才出现了高层次的行为。
『正确答案』上述观点是正确的。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性的行为确实早已存在,而且过去是分别有许多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规范的,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国家频繁地实施调制行为,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才能实施,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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