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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2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其资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各不相同。而不同的行为可能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及责任等相关联。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①合法行为,照章纳税;②违法行为,偷税;非法律行为,在自家抄写税法。)

  2.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2)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3)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国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场主体一方的意思,尽管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其行为属性包括( )。

  A.同一性

  B.法律性

  C.表意性

  D.复杂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包括: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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