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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2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是基础性的调节,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是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

  2.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3.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如果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不正当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不正当竞争。由于这两类行为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权利,因此,在经济法上还要注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例题·单选题】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

  B.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对“市场对策权”的限制

  C.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对策权”本身也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

  D.“市场对策权”,不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例题·分析题】市场对策权的基本类型应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包括横向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纵向的市场主体对国家调控和规制的对策权两类。前者包括企业的竞争权(如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等)、消费者的消费者权利,等等;后者包括市场主体的拒绝摊派权、纳税人权利,等等。可见,市场对策权是多种层次的、不同种类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市场对策权的基本体系。

  在经济法的各类具体立法中,要分别对上述各类市场对策权予以保护。例如,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就有大量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则有大量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也是市场对策权的基本类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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