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有些主体则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需要界定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有些游戏,市场主体有权选择不参加)
(前面界定经济法主体时提到过“权力和权利”,“权力”和“职权”对应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权利”对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
(3)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应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义务”对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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