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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2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这种分类在许多部门法领域都可以适用。例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责任的形式;而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自由罚(行政拘留)、声誉罚(通报批评)等,往往会被看作惩罚性责任的形式。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在许多法律制度中,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经济性责任的追究较为普遍,经济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罚款的规定。此外,非经济性的责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责任(引咎辞职)、社会性责任(产品召回)、道义性责任等,如果体现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上,则同样属于经济法责任。

  【例题·多选题】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下列选项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

  A.损害赔偿

  B.税法上的滞纳金

  C.赔礼道歉

  D.没收财产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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