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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2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国家赔偿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地是立法赔偿。

  (2)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因为国家或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就可能给市场主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诸如外部竞争环境的营造,市场秩序的维持,必要的宏观调控等公共物品的提供,都需要政府实际履行。

  (3)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超额赔偿

  (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

  (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

  (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上述的超额赔偿责任,也有人称之为惩罚性赔偿。

  【例题·多选题】各类法律制度都涉及赔偿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

  B.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

  C.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

  D.经济法上,主要强调超额赔偿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赔偿性责任。

  (二)惩罚性责任

  1.如果违法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上的损害,就必须在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

  2.随着法律的发展,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吊销执照)、能力罚(市场禁入)、声望罚(取消荣誉称号)等,这些惩罚尤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因而会对其产生根本性的甚至是致命的影响。

  与上述的资格、能力、声望等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相对应,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A级变B级)、资格减免(取消资格)等惩罚性措施。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惩罚性责任的是( )。

  A.赔偿损失

  B.信用减等

  C.资格减免

  D.罚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惩罚性责任。赔偿损失是赔偿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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