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 |
形式 |
书面/口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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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表明承诺受约束) 邀请(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
要约邀请——要约——撤回——到达生效(与知否无关)——撤消——承诺发出(基本一致)——撤回——到达生效 ——实质变化(新要约) |
例1、10 | ||||
格式条款 |
1、提供方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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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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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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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及损害公益的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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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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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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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
在签约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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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有效 |
无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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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发出 |
√ |
追认——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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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发出——其他原因逾期到达 |
√ |
追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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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变化 |
√ |
追认——无效(新要约的新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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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变化 |
√ |
除非要约规定不能有任何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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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例5、10 |
成立(9、11例) |
生效 |
有效 |
无效 |
可撤消 |
待定 |
承诺生效 |
期限届满 |
主体合法** |
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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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 |
书面签章 |
条件成就 |
真意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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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
| |
确认书 |
登记生效 |
不违法公益 |
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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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推定成立 |
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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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合法指: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纯获益或与年龄智力健康相适应的合同; ##主体不合法指:1、无民事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订立的与年龄智力健康不相适应的合同;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注:撤消的合同自始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 撤消合同撤消权的时效: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明示放弃撤消权; 所有撤消权均要通过法院,包括破产、撤消合同、撤消行为; 待定合同:1、限制能力人 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已终止仍代理 3、无处分权,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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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
一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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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交易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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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国标/行标/通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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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款——履行地市价-----------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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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随时,必要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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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点——付货方/收款方/不动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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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式——利于合同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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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用——付货方运费,付款方财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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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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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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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额孰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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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均已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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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代位 自身:扶养、赡养、继承、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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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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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转让均可撤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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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偿善意不可撤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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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消时效为知道1年,不知道发生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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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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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后 |
先(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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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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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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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张权利方的义务已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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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证据证明对方未适当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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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暂时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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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
保证人/保证物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定金(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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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物有人:债务人自己的物,先物后人;第三人的物作保,同时有第三人作保,物人同位; |
可抵押:(不动产/动产) |
动产/权利 |
1、不需事先约定 |
1、不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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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人保证——约定——连带(平均) |
所有权 |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出质物,造成质物损害的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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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2、以实付比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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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带——一般 |
处分权 |
3、保管承揽运输 |
3、两个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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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破产的,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余债; |
发包方同意的土地使用权 |
4、不少于2个月留置期 |
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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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期间:(1)按约定,无约定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2)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
不可抵押: |
支付违约无权索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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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有权 |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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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
因第三人原因适用罚则,可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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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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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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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抵押的限制:1、土地与建筑物不分离;2、债权≤物值;3、抵押物未经同意不得转让;4、土地抵押后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5、受偿顺序: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6、同一财产同时抵与质与留置,留—抵—质;7、最高额抵押: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转入担保范围; 注2:质押:债务期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任务时,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即只是优先受偿权,不得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不能偿还以物抵债; 注3:标的物的孳息: (1)抵:到期不履行债务,被法院扣押之日起,孳息归抵押权人所有; (2)质:自质物交付之日起,孳息归质押权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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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内容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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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主体变化 |
例4 | ||||
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人——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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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转让——权利人同意——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保证人要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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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权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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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
原因——期满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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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表示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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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未如约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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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质量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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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补救后还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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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不一定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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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与违约金并用,可任选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