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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粹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12日

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

方式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表明承诺受约束)

邀请(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邀请——要约——撤回——到达生效(与知否无关)——撤消——承诺发出(基本一致)——撤回——到达生效

——实质变化(新要约)

例1、10

格式条款

1、提供方说明义务

2、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3、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无效

4、违法及损害公益的无效

5、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无效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在签约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实际损失

承诺

有效

无效

备注

逾期发出

追认——有效

限期内发出——其他原因逾期到达

追认——无效

实质变化

追认——无效(新要约的新承诺)

非实质变化

除非要约规定不能有任何变化

效力

例5、10

成立(9、11例)

生效

有效

无效

可撤消

待定

承诺生效

期限届满

主体合法**

ⅹ--—##

书面签章

条件成就

真意表示

确认书

登记生效

不违法公益

其他推定成立

交付生效

**主体合法指: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纯获益或与年龄智力健康相适应的合同;

##主体不合法指:1、无民事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订立的与年龄智力健康不相适应的合同;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注:撤消的合同自始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

撤消合同撤消权的时效: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明示放弃撤消权;

所有撤消权均要通过法院,包括破产、撤消合同、撤消行为;

待定合同:1、限制能力人

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已终止仍代理

3、无处分权,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

履行

一般规则

补充协议——交易习惯——

1、质量——国标/行标/通常标准

2、价款——履行地市价-----------例6

3、时间——随时,必要准备时间

4、地点——付货方/收款方/不动产地

5、方式——利于合同实现

6、费用——付货方运费,付款方财务费用

两种保全

代位

1、金额孰低

2、均已到期

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代位

自身:扶养、赡养、继承、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撤消(行为)

1、无偿转让均可撤消

2、有偿善意不可撤消

3、撤消时效为知道1年,不知道发生起5年;

三种抗辩-----------例2

同时

先(不安)

1、双务合同

2、义务人的权利

3、主张权利方的义务已到期

4、有证据证明对方未适当履行

5、暂时中止

担保

保证人/保证物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例12)

1、有物有人:债务人自己的物,先物后人;第三人的物作保,同时有第三人作保,物人同位;

可抵押:(不动产/动产)

动产/权利

1、不需事先约定

1、不超过20%

2、多人保证——约定——连带(平均)

所有权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出质物,造成质物损害的要赔偿责任

2、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以实付比例为准

3、连带——一般

处分权

3、保管承揽运输

3、两个罚则

4、债务人破产的,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余债;

发包方同意的土地使用权

4、不少于2个月留置期

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5、保证期间:(1)按约定,无约定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2)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不可抵押:

支付违约无权索回

无所有权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罚则

集体所有权

因第三人原因适用罚则,可追索

权利受限

公益设施

注1:抵押的限制:1、土地与建筑物不分离;2、债权≤物值;3、抵押物未经同意不得转让;4、土地抵押后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5、受偿顺序: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6、同一财产同时抵与质与留置,留—抵—质;7、最高额抵押: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转入担保范围;

注2:质押:债务期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任务时,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即只是优先受偿权,不得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不能偿还以物抵债;

注3:标的物的孳息:

(1)抵:到期不履行债务,被法院扣押之日起,孳息归抵押权人所有;

(2)质:自质物交付之日起,孳息归质押权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变更

内容变化

转让

主体变化

例4

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人——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义务转让——权利人同意——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保证人要书面同意)

注:以下权利不得转让:

  1. 性质:(1)委托合同;(2) 演出合同;(3)特定当事人的合同;(4)从权利不单位转让;
  2. 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转让;
  3. 法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转让;

违约责任

原因——期满未履行

——期满前表示不履行

继续履行——未如约履行

补救措施——质量不符

赔偿损失——补救后还有损失

支付违约金——不一定有损失

定金——不与违约金并用,可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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