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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粹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12日

五、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二)不定期租赁

1.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 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六)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八)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七、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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