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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粹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12日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④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 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利息的支付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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