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讲解十、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因而还可以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的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 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 |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 |
上述的调制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 |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 |
其他分类 |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
【例·多选题】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除基本分类外,还可以作出的其他分类有(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C.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D.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该题针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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