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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5日

  难点讲解二十四、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国家赔偿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更主要地可能是立法赔偿。

  (2)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超额赔偿

  (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

  (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

  (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上述的超额赔偿责任,也有人称之为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责任

  1.如果违法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上的损害,就必须在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

  2.随着法律的发展,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这些惩罚尤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因而会对其产生根本性的甚至是致命的影响。

  与上述的资格、能力、声望等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相对应,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

  【例·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责任中的赔偿性责任的是( )。

  A.国家赔偿

  B.超额赔偿

  C.立法赔偿

  D.罚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罚款属于惩罚性责任。

  【该题针对“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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