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2013新增)
所谓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是指部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缴纳增值税。
一、“营改増”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原有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较,试点方案主要增加了提供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2012年6月30日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2012年7月1日后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税务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两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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