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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预习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4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33网校提醒学员们可以在报名前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第五章中的知识点内容。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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