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区别 | 可变更、可撤销 | 无效 |
效力 |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 当然无效 |
主张者 |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
路径 |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 绝对无效 |
时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 不存在此种限制 |
溯及力 |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自始无效 |
2.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 单方行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
无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
无效 |
欺诈、胁迫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
无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无效 |
恶意串通 | 无效 | |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无效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无效 | |
重大误解 | 可撤销 | |
显失公平 | 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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