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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2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原则:

(1)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以公允价值入账

2.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2)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所取得的新股权可以按原股权净值计算入账,而不计算利得部分,从而不用缴税。收购企业取得的新资产也可以按原资产账面净值计算入账,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3)被收购企业取得的新股权将合并到收购企业的总股权中,其今后缴税事项随收购企业正常缴税事项进行,不须做特别调整,即“保证不变”。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者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者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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