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二)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应按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三、预约定价安排
1.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就关联交易价格合理性问题,与税务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协商,经税务部门认可后就可按此办理,视同企业间正常的交易价格,而勿须再进行纳税调整。
2.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四、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五、资本弱化规则
1.要求: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相关推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特点及各题型应对策略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临近,备考已全面开始,233网校建议考生尽早开始备考学习,通过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33网校全新推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全科VIP班!第一年没有通过的考试科目,第二年可免费重学,报一年,学两年!立即抢购>>。 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