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优惠
二、定期或定額减税、免税
三、区域税收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投资抵免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六)加速折旧
1.加速折旧的资产范围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具体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加速折旧核算: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五、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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