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与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持票人G应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
追索对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
追索金额包括了3部分。(教材P160)
3.其责任由票据变造人C承担,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C应为变造的文义负责。
4.C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因为C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的,如其后手背书转让,C对其直接被背书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教材P155)。
5.C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即保证人甲、乙背书人B、出票人A行使追索权。(理由见教材P160)
6.A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具体见教材P152)。
7.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虽然出纳的出票行为无效,但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
第一,票据行为彼此之间独立,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第二,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
8.不影响,因为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如否,不影响背书效力,只要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名称两项绝对记载事项齐全,则背书有效。
(十一)属于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十二)1.(1)当事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定金条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功能、性质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甲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若甲选择违约金条款,乙本应向甲支付违约金150万元(1000×15%),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到220万元。
(3)若甲选择定金条款,首先乙应该向甲双倍返还定金共180万元,但返还的定金不足以补偿给甲造成的损失;其次,甲可以要求乙再差额支付赔偿金共40万元(220-180)。
2.提示:(1)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要求乙赔偿;
(2)剩余的220万元损失按第1问处理。
3.提示:不合法。因为无论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乙向甲返还的定金或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甲的损失,故不能再支付赔偿金。
五、计算题
(一)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下列支出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1)回扣支出=60万元
(2)在建工程支出=950万元
(3)工程借款利息支出=1100×10%=110万元
(4)职工住房折旧及担保损失=100+130=230万元
(5)税收罚款及上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5+500+520=1045万元
(6)直接对山区小学的捐赠25万元
3.下列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1)招待费超标准支出=73-[1500×5‰+(9300+700-1500)×3‰]=40万元
(2)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
=593.5-500×0.84×(1+14%+2%+1.5%)=100万元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公益性捐赠)
【提示】上年发生的亏损从本年税前利润中弥补。
=(9300+700+60+90)-(240-60)-(593.5-100)-6140-(330-110)-(73-40)―10―480―190―(300―100)-(260+20+80)-113.5-260×(1+50%)
=1340万元
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1340×3%=40.2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340-40.2=1299.8万元
4.全年应交所得税=1299.8×33%=428.934万元
年终应补交企业所得税=428.934-330=98.934万元
(二)1.专用发票使用有以下不当之处:
(1)销售折扣不应单独开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2)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开出专用发票错误,因为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出专用发票。
2.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A材料进项税额510-100×17%=493万元
(2)免税农产品及运费=500×13%+30×7%=67.1万元
(3)乙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8-68×[700÷(700+300)]=20.4万元
(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20×7%=35.4万元
合计:61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