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期销项税额
(1)B产品=5850÷(1+17%)×17%=850万元
(2)在建工程领用D产品=500×17%=85万元
(3)E产品=300×17%=51万元
合计:986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986-615.9=370.1万元
4.本期应交消费税=500×20%+300×25%=175万元
(三)1.以下项目计算错误,应予调整
(1)专利技术购价金额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的折旧额=240÷(10×12)×10=2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20=220万元
(2)职工工资及提取的三项费用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数=480×(1+17.5%)=56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564=36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交纳所得税错误,应予免税,扣减应纳税所得额460万元
(4)固定资产少提折旧=102÷5÷12×2=8.5万元
(5)招待费扣除错误。
超标准招待费=111.5-[1500×5‰+(9000-1500)×3‰]=81.5
(3)公益性捐赠扣除错误
允许扣除数=(1050+220+36+110-8.5+81.5-4.6)×3‰=43.29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43.29=66.7万元
2.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50+220+36-8.5+81.5-46+66.71=1399.71万元
全年应交所得税=1399.71×33%=461.9万元
年终应补交所得税=416.9-240=221.9万元
(四)1.专用发票使用有以下不当之处:
(1)销售折扣不应单独开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2)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开出专用发票错误,因为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出专用发票。
2.2004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A材料进项税款=510-100×17%=493万元
(2)免税农产品及运费=500×13%+30×7%=67.1万元
(3)10月份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及运费=68+30×7%=70.1万元
合计:630.2万元
3.2004年销项税额
(1)B产品=7020÷(1+17%)×17%=1020万元
(2)在建工程领用D产品=1200×17%=204万元合计:1224万元
2004年应交增值税=1224-630.2=593.8万元
4.2004年应交消费税=1200×20%=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