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甲公司的处罚正确。甲公司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严禁出借、买卖税务登记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此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错误.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参见教材P285)
4.应当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元月1日~12月31日,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5.(1)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管不符合规定,应至少保存5年。
(2)对甲公司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但程序不正确。首先。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责令其提前交纳税款。其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等迹象的,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第三,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冻结的存款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
6.董事长的行为属于抗税。理由参见教材P438。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参见教材P441
(二)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签字。中方股东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符法律规定?
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