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并委托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甲在执行事务中,发生以下事项:
(1)甲独自决定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甲自己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与合伙企业相同。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独自决定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A是否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独自决定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当事人A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五、计算分析题 (本题型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解释、分析、说明理由的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某建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装修材料的销售,同时兼营装修业务和工具租赁业务。该商店对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分别进行核算。2002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某工厂购进涂料一批,货款已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0元(不含增值税);
(2)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共计397800元(含增值税),其中包括本月购进涂料全部对外销售的销售额105300元;
(3)出租装修工具收入12000元;
(4)承揽装修及地板安装业务收入87000元。
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