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企业2000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万元,管理费20万元,销售费用2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2万元。
其他资料:
(1)职工年工资总额15万元,并随之提取了17.5%的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当年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14.4万元
(2)当年开支招待费2.5万元
(3)非广告赞助支出3万元
(4)公益性捐赠2万元(税法认可开支比例为所得额的3%)
要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企业利润总额为:100-60-10-20-2+1-2=7万元
纳税调整:工资超支=15万-14.4万=0.6万元
福利、工会教育超支=6000×17.5%=0.105万元
招待费超支=2.5万-100万×5‰=2.5万-0.5万=2万元
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列支
国债利息不计入应税所得
捐赠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7×3%=0.21万元
捐赠超支=2-0.21=1.79万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7+0.6+0.105+2+3-1+1.79=134950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3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