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答题 (本题型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甲、乙、丙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示付款,付款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
理由是:
(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
(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要求: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如果G获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币8万元,则可向E和F请示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如果F向G赔偿了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则可向E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