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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中级经济法同步强化训练(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12日

三、判断题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十人。()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向管理人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3.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仅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6.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7.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8.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9.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0.人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1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12.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全体债权人中指定。()

14.债权人应当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债权人代为出席会议。()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16.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币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7.全体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18.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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