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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中级经济法同步强化训练(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12日

四、综合题
1.【答案及解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东方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B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发牛法律效力后,因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
等。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查封的东方公司的办公楼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措施依法应当中止,东方公司的办公楼作为破产财产,B公司的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按破产程序予以清偿。
(2)C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
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因此,C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并且是对东方公司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
(3)东方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人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分公司的负责人将账外资金18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属于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
(4)东方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16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
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东方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使企业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依法补缴出资不实部分的出资额1 60万元,并计人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
(5)东方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11 540万元,依
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首先,由对东方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64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64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840万元和c公司到期货款360万元。
其次,用剩余的934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80万元。
再次,用剩余的926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360万元、未交税金440万元。
最后,用剩余的846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19000万元(22000—360—440—1000 840 360)。
(6)D公司尚未到期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D公司的货款虽然尚未到期,fH足依破产法的规定视为到期,I)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D公司口r分
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具体的计算公式为:400×8460/1 9000一1781053(元)
2.【答案及解析】
(1)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破产申请;
②财产状况说明;
③债权清册;
①债务清册;
⑤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⑥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应中止诉讼。
(3)2400万元中的16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8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4)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5)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
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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