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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中级经济法同步强化训练(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12日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2.【答案】×
【解析】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3.【答案】×
【解析】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4.【答案】√
5.【答案】×
【解析】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6.【答案】×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7.【答案】×

8.【答案】√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9.【答案】×
【解析】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0.【答案】×
【解析】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入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11.【答案】√
【解析】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12.【答案】×
【解析】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答案】×
【解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14.【答案】×

15.【答案】×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16.【答案】√
17.【答案】×
【解析】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18.【答案】√
【解析】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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