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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中级经济法同步强化训练(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12日

三、判断题

1.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该票据无效。()

2.汇票另行记载出票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4.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5.本票的付款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绝对付款的责任。()

6.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票据上的付款人,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可以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但主要还是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8.支票只能在同城使用,不得异地使用。()

9.汇票上未载明付款人的,该汇票为无效票据。()

1().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11.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1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13.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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