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1.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入账价值基础
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不同取得渠道下,存货的入账价值构成
取得渠道 |
入账价值的构成 | ||||
购入的 |
非商业企业 |
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运费、装卸费、保险费 | |||
【例2-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乙种原材料5000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每吨为12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0元。另发生运输费用60000元,装卸费用20000元,途中保险费用为18000元,原材料运抵企业后,验收入库原材料为4996吨,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吨。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元。 | |||||
商业企业 |
企业(如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 ||||
【例2-2】假如例1中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则存货的初始入账成本=1200×5000=6000000(元); | |||||
委托加工而成的(详细解释见消费税章节) |
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 ||||
自行生产的存货 |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 ||||
投资者投入的 |
按投资各方的确认价值来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
【例2-3】甲公司以一批商品对乙公司投资,该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双方确认价值为96万元。则双方的对应账务处理如下 | |||||
债务重组方式换入的 |
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 | ||||
详见债务重组章节 | |||||
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的 |
无补价情况下 |
1. 当非货币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而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 |||
有补价情况下 |
1. 当非货币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而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 ||||
详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章节 | |||||
盘盈的 |
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