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同其他资产的确认条件,不用单独记忆):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称之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投资性房地产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投资性房地产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下同)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投资性房地产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在建工程”或“开发商品”等科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投资性房地产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或“开发商品”等科目。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
原理: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资本化后续支出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在建”核算,不同于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的核算。
日常维修支出属于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