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可以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理思路理解。
核算要点总结:
1.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2.要按期(月)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核算,要确认收取租金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金额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3.应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来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A.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B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核算要点:
1.同样要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明细科目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2.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区别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不再进行摊销,也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3.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待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其持有期间累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4.取得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要求规定:
成本模式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企业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要统一。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处理: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要进行追溯调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具体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的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账面价值)×90%,或借记]
盈余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或借记]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