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科目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依据2010年教材提前预习)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内容
(一)定义和特征
1.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2.特征:
(1)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核算;
(2)其用途、状态、目的与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房地产不一样;
(3)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2.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此类。
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类投资性房地产比较特殊,是由管理者的持有意图决定的。
注意区分如下特殊项目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暂时闲置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意图是继续用于对外出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4.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