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使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因此,对于所涉及的资产负债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的企业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会不同,并进而可能产生与有关资产、负债所属纳税主体计税基础的不同,从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完整经济主体的角度,应当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例15-15】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6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20x8年10月,甲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6 000 000元,成本为3 600 000元。至20x8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产品对外出售。甲公司、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定本例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再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6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3 600 000
存货 2 400 000
进行上述抵销后,因上述内部交易产生的存货项目账面价值为3 600 000元,在其所属纳税主体(乙公司)的计税基础为6 000 000元,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 000 000-3 600 000)×25%] 6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6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