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掌握)
(一)收入总额(熟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收入的确认(熟悉)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下列收入项目的确认除外:
收入类型 |
收入的确认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 应付日期 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 实际收到 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七、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熟悉)
1. 相关性原则
2. 合理性原则
3. 真实性原则
4. 合法性原则
5. 配比原则
6.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7. 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8.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熟悉)
1. 成本
2.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 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 损失——净损失
5. 其他支出
(三)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掌握)
1. 补充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 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 非金融企业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3.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4.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
5. 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6.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5‰ 。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熟悉)
9. 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熟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0. 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四)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掌握)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违法支出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出
5. 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 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1.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12.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
13.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4. 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针对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支付的利息。
15.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16.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