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了解)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掌握)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熟悉)
1.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非雇佣所得,是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适用 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3.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注意加成征收的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20000元以下 |
20% |
0 |
2 |
20000—50000元的 |
30% |
2000 |
3 |
50000元以上的 |
40% |
7000 |
4.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5. 其他
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
1. 确定适用的应税项目;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5. 注意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5年 。
七、税收优惠(掌握)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 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掌握) |
纳税期限 |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年度终了后3个月 |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代扣代缴
以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