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政府批准成立,经工商核准登记,专门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的事业法人 ■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具有贷款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7.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企业法人的借款人条件
■ 受政府委托依法承担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职能,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 具备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 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
■ 经营管理规划,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具有贷款证,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 借款人为新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同时借款人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
■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8.贷款项目条件
■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 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有偿出让土地 ■ 项目区位合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30%,且在贷款发放前足额到位 ■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9.贷款担保
■ 应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价值按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
■ 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30.个人住房贷款的含义
■ 狭义
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广义(四类)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二手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