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事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体制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小手指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倍以上3倍下的罚款。
第三节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
1、价格形式的分类及其含义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范围: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原油、天然气、粮食、重要药品和食盐。
②资源稀缺的商品:金银产品及其中间产品。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电力、供水、燃气、集中供热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公共交通、邮政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教育、医疗、博物馆、公园等
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①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石油、化肥、蚕丝。 ②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③部分化肥。④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⑤重要专业服务(包括金融阶段和交易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部分中介服务)。
2、政府对价格管理的主要手段
①价格法律手段:价格法律、价格行政法规、价格地方性法规、价格规章。
②经济手段: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③行政手段:1)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2)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
3)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请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
4)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国务院实施)
5)价格监督检查。
3、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