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1、市场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指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市场交易行为:指为实现交易而进行的活动。
2、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职责:①制定有关合同监督管理规章;②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③调解合同争议;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⑤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⑥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①合同诈骗;②利用合同侵吞国有、集体资产;③利用合同掩盖非法交易;④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⑤利用合同行贿受贿;⑥为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证、章、印鉴、账户、票据、各种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
违法行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责令退回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概念:抵押物登记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权,用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
动产抵押物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动产;②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动产;③必须是易于保存、经使用和收益不易损毁其价值的动产。
登记事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
处罚:①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经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指在经济活动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行为。
居间:是一种受托行为,其特点是受托不是代理某种法律行为,而是仅给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接触、谈判、达成交易。
行纪: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受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