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中,政府有责任按照纳税人提出的公共物品的需求结构和需求数量,公正而有效率地供给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供给包含两重含义,一重是指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即谁为公共物品付费、以何种方式付费,我们称之为公共物品的融资;另一重是指由谁负责、如何将公共物品的投入要素转化为公共物品的产出,我们称之为公共物品的生产。
1.公共物品的融资
一是政府融资(或强制融资)。由于公共物品存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理性的个人倾向于由他人付费,而自己坐享其成,这就是“免费搭车”。免费搭车问题使公共物品市场融资机制失灵,因此由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引申出来的结论是:政府应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提供者,以强制税收的形式为公共物品融资。政府融资的缺点是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的多样化需求。
二是私人融资(或自愿融资)。在公共物品的两个主要特征中,非排他性成为对自愿融资起阻碍作用的关键因素。尽管有这种限制,公共物品有时还经由收费的集体行动而被自愿提供,特别是在公共物品的受益结构和成本分担都比较清晰的小规模集体中,或者当提供者同时也是该公共物品的主要受益者时。私人融资的缺点是可能导致公共物品供给的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平衡。
三是联合融资。公共物品在一定情况下,由私人来提供是可能的,但多数情况下,应在私人融资和公共融资之间做出分工。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对于政府来说,通过价格机制激励私人自愿提供公共物品,而不是亲自来提供,则是最为理想的。常见的手段是政府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私人机构提供公共物品。
2.公共物品的生产
当公共物品供给所需的资金问题已经解决,社会成员还需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完成公共物品的生产或公共服务的递送。通常有政府生产和合同外包两种方式。政府生产,是指代表公众利益的政治家雇佣公共雇员,与他们签订就业合同,合同中对所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做出具体规定。合同外包,是指政治家首先与私人厂商签约,再由这个私人厂商与其雇员签订劳务合同,按政府的要求完成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生产任务。在合同外包中,私人签约者可能是营利性机构,也可能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论其性质如何,合同外包都是公共服务提供私有化的表现。
一般来说,支持公共物品提供私有化的理由是,同样的服务由私人生产成本更低,而反对者则认为,私人生产降低了服务的质量。从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不完全合同理论的角度看,各类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在最小化交易费用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应当通过不同组织结构间的比较制度分析,来确定何种组织结构在何种公共物品的生产上具有相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