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遏制围标串标之技巧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报考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看现状: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
屡见不鲜
“一些供应商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串标。这是一件令我们十分头疼的事情。”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其实,类似的无奈又岂止史生德有?业界人士称:“围标串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已不是新鲜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纪录中发现,7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诚然,《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串标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只能推测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介绍,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供应商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入围,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终还是串标人中标。令集中采购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通过审查的多投标的少采购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供应商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供应商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多套投标文件雷同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报价差距大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如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一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报考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看现状: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
屡见不鲜
“一些供应商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串标。这是一件令我们十分头疼的事情。”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其实,类似的无奈又岂止史生德有?业界人士称:“围标串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已不是新鲜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纪录中发现,7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诚然,《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串标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只能推测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介绍,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供应商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入围,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终还是串标人中标。令集中采购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通过审查的多投标的少采购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供应商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供应商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多套投标文件雷同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报价差距大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如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一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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