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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遏制围标串标之技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年11月21日
  业内人士分析,该投标人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有他,平均值相差两个百分点,一个亿的工程,两个百分点就是两百万元。
  只有惟一一个满足采购需求多数投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一个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
  认定尴尬
  业内专家指出,从以上表现虽然可以推测其围标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
  “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供应商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某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如是说。业内人士称,为了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每个投标项目投标商较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后审方式选择不低于7家投标商”的规定,客观上也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留下了围标、串标的隐患。如一些承包商跟踪到采购人的建设项目,便会与采购人联络感情。
  当招标公告发出后,该承包商便立即以不同的名义,与当地所有符合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通过劳务合作的方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地架起了由当地几个较大的建设承包商联合控制整个项目的局面,打下围标基础。接着,该承包商通过不法途径,了解到专家评委的组成情况后,种种利诱要求评委在资格预审、后审时,按事先约定评选出入围的投标施工企业。
  如果预审时出现一两家不是事先约定的围标施工企业入围,在评标前他们就要求评委,在中标标准上下工夫,以采购人标底与7家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加权数为评标标底,以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为中标人。如果评标小组将中标标准定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策划围标的承包商就会尽量将入围的少数非嫡系投标商买断,从而形成围标。
  类似此种操作,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围标串标,只有当围标串标的供应商之间关系破离时,真相才会曝光。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但围标串标却屡禁不止,而今,还蔓延到了政府采购领域。这是为什么?
  究其因:
  出现绝非偶然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但围标串标却屡禁不止,而今,还蔓延到了政府采购领域。这是为什么?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标是受到处罚的情形之一,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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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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