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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遏制围标串标之技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年11月21日
  再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
  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一般情况下,串通不成都不会受罚,发现串标,则受罚的只是中标者。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违规成本过低
  “围标串标不仅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但现行法律的量刑却太轻了。”业内专家指出,《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
  《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及《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都是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多也只能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实践中,有的采购项目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串标一次就会有上千万元或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与串标所得的巨大利润相比堪称“一本万利”,这就难免有投标人“前仆后继”去铤而走险了。
  多头监管权责难明
  在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看来,投标人也是弱势群体,而他们的弱势又常常是通过采购人的强势反映出来的,“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常常会通过采购人去避开集中采购机构,转向委托中介去组织操作,为其更好地围标串标提供可能。”,而目前,对采购人的处罚却十分鲜见。另外,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采购机构还积极引入了招标公证。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大环境中诚信缺失
  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如出现过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邓东亮无奈地说。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只是其一。作为串标的行为主体,企业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据业内专家介绍,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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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6大对策可参考
  就目前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人提出福建省建设厅2004年提出的遏止围标串标不正之风的6大对策或可借鉴:
  1、提出认定条件除国家七部委令30号和省政府令68号规定的串标情形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技术标雷同。
  2、完善程序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预审;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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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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