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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2月15日
  第四章 从业范围
  第十二条 取得一级造价员资格的,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三条 取得二、三级造价员资格的,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单位工程概、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的,可在本专业范围内配合造价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级造价员可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二、三级造价员可在单位工程成果文件上加盖从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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