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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2月15日
  第七章 资格证书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证书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资格证书的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编号由11位字符、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汉字“辽”;
  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A(沈阳建安、沈阳市政)、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铁岭市)、N(朝阳市)、L(盘锦市)、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S(绥中)、V(省直);
  第6位为专业代码:1表示建筑工程、2表示安装工程、3表示市政;
  第7位为级别代码: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
  第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从业印章规格为50×26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
  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2行为姓名;
  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级;
  第4行为从业单位简称;
  第5行为从业有效期。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资格证书验证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验证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验证: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近4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4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证书验证分为合格、不合格。验证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章。
  验证不合格或到期未验证的,将注销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资格证书验证合格与不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近4年每年至少有1项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材料;
  2.近4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0学时;
  3.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已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3.在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涂改资格证书或转借从业印章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6.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
责编:ljwzmz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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