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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2月15日
  第五章 资格管理及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验证、从业及继续教育的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的考试报名、验证、变更的初审及建立和保存造价员文字档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业规范和规程等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 造价员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以所受聘单位的名义,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专业、级别相符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每4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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