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90天内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分为市内变更、省内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
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内变更:
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
(三)跨省变更:(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出变更的,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 持有外省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拟转入我省的,需参加辽宁省举办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原资格证书设有的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书。
原资格证书无论是否设有等级,一律换发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办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
(六)造价员转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90天内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分为市内变更、省内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
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内变更:
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
(三)跨省变更:(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出变更的,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 持有外省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拟转入我省的,需参加辽宁省举办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原资格证书设有的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书。
原资格证书无论是否设有等级,一律换发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办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
(六)造价员转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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